沂水县司法局关于制定并公布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xsfj2251608/2023-0000173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沂司发〔2023〕21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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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司法局关于制定并公布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
关于制定并公布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效能,促进全县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 2023 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鲁双随机办〔2023〕4 号)、《山东省司法厅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和《临沂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等通知,特制定并公布沂水县司法局关于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1:沂水县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附件2:沂水县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附件3:沂水县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沂水县司法局
2023年3月10日
附件1
沂水县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效能,促进全县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 2023 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鲁双随机办〔2023〕4 号)、《山东省司法厅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和《临沂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拟在全县系统组织开展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和通用检查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在法律服务领域全覆盖、常态化。
二、方法步骤
(一)动态调整“两库”(6 月底前)
1、动态调整随机抽查对象库。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法律服务机构情况进行摸底,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编入随机抽查对象库。
2、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科室要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在岗持证情况,做好辖区范围内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动态调整工作。
(二)组织开展随机抽查(11月底前)
各管理科室、执法人员及时登陆省工作平台或通用检查系统领取抽查任务,严格执行抽查流程,确保监管成效,现场检查结束后向省工作平台录入检查结果。
(三)公开随机抽查结果(11月底前)
按照随机抽查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的要求,将检查结果录入省工作平台,并通过县政府官网等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县委流程再造改革、县政府“一次办好”改革、绩效考核和全县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切实转变监管理念,科学编制随机抽查方案,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结果运用。各科室要以检查为途径,以落实整改为手段,对检查发现的轻微问题要当场提出并做好指导整改工作,严重问题要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问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
沂水县司法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一、前期准备
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以及检查对象抽取、执法人员匹配、结果公示等工作,均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完成。随机抽查前,根据需要查询内部业务管理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
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时,要根据抽查对象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高信用风险等级抽查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对低信用风险等级抽查对象降低抽查比例,不断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一章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
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7.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二)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
2.网络抽查。
三、检查依据
(一)《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四)《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及公证协会进行监督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及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公证机构组织建设情况;
2.公证机构队伍建设情况;
3.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
4.公证机构质量控制情况;
5.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情况。
(二)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
2.网络抽查。
三、检查依据
(一)《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二)《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三)《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司法部令第101号发布)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协会进行监督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协会进行监督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2.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
3.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4.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5.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
2.书面抽查。
三、检查依据
(一)《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编制和执业监督,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指导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党建工作情况;
2.资质管理情况;
3.队伍建设情况;
4.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5.内部管理情况;
6.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7.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8.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二)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
2.网络抽查。
三、检查依据
(一)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三)《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鲁司﹝2018﹞50号)
第六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加强党的建设、遵守宪法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规范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党建工作情况;(二)资质管理情况;(三)队伍建设情况;(四)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五)内部管理情况;(六)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七)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八)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检查 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
2.网络抽查。
三、检查依据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17年9月通过)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开展下列工作:(一)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二)组织、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四)组织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典型经验;(六)按照规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和奖励;(七)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工作。”
附件3:
沂水县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细则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促进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全业务融合、全流程整合,实现全覆盖、常态化,根据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的通知》(鲁双随机办[2023]4号)、《山东省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鲁双随机办[2023]5号)和《山东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临沂市司法局2023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是指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
(二)本细则适用于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上述事项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涉及司法行政系统内部事务等未列入当前执行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3.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4.转办、交办、督办案件;
5.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司法行政系统全局性工作。各科室要分别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责任,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司法行政执法各领域中。
县司法局建立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牵头、各相关业务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牵头科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工作,统筹协调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机构;各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负责牵头组织、参与本业务领域抽查工作,并对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协调、督查。
要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并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二、统一监管平台
(四)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使用移动通用检查系统进行,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公示、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数据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抽查系统操作进行,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检查结果信息, 自动推送到公示系统公示。
(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均通过抽查系统进行,由抽查系统自动统计并生成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年度抽查计划执行、具体任务抽查结果录入公示、后续监管处置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统一“一单两库”建设
(八)局机关相关科室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省厅编制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按照清单开展随机抽查。
(九)《清单》中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收费、服务质量、执业纪律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严格进行限制。
(十)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系统检查对象名录库。各相关科室要结合监管特点,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维护。
(十一)根据上级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库标准, 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四、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十二)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十三)各相关科室负责对照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工作需求,提出抽查事项对应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计划应涵盖《清单》全部事项。结合年初工作计划全局重点工作,汇总各条线计划,形成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十四)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项抽查的范围 、 时间安排和预估数量,以及省级统一抽查和市、县级局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等要求。
(十五)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对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五、任务设置与摇号抽取
(十六)各级执行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在抽查系统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任务设置由制定该抽查工作计划的业务单位负责操作。全省统一实施的抽查工作计划相关任务,由省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全市统一实施的抽查工作计划相关任务,由市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
(十七)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抽取)进行。抽查系统支持对同一任务的多类检查对象按不同比例分别设置、逐项抽取、合并下达。
(十八)摇号随机产生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名单后即通过抽查系统派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单位,同时自动在公示系统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十九)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类检查对象的,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系统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二十)在抽查系统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操作。每个检查对象随机抽取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选定1人为组长。
(二十一)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包括各业务条线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参与“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可检查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所有检查事项。
(二十二)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任务执行单位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指派。
(二十三)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六、抽查任务执行
(二十四)检查组长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二十五)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抽查系统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
(二十六)“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二十七)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十八)对于需要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预查比对。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内部业务系统、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
经预查比对,对于适用的检查对象,按照“一对象一表单”的方式,确定符合本次抽查任务要求和抽查对象实际情况的检查表。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发放检查告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 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现场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说明情况,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现场检查应进行全过程执法记录。
3.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4.结果公示。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在执行具体检查任务时,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特点,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上述检查程序进行调整或删减。
(二十九)检查结果是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正。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查对象。
(三十)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检查对象在检查任务截止前完成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不再开展检查,视为完成抽查,另外属于上级下达的任务由县局汇总后将名单上报上级。检查期间,检查对象存在迁入、迁出的,由迁入地监管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进行检查。迁出地监管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迁入地监管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并按程序批准后在平台系统中做变更检查机关转交。
(三十一)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监管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于不配合检查的检查对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三十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按照“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
七、监督考核
(三十三)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对抗第三人。
(三十四)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 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案卷档案资料、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
(三十五)上级对下级的考核以抽查系统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任务。
(三十六)“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经营活动。
(三十七)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按照权责清单相关规定,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十八)“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涉及执法车辆、执法设备等事项,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八、附则
(三十九)本细则由沂水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十)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