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4〕第014号
索 引 号: | yishuiylbzj/2025-000001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沂医保处罚〔2024〕第014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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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4〕第014号 |
当事单位基本情况:沂水沂东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70498584W,法定代表人:王茜。联系电话:134****7996,联系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许家湖镇鲁南现代国际商贸物流城C2号楼。
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我局基金监管科和稽核股人员对沂水沂东医院医保基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超标准收费的问题,致医保基金损失3027.95元,涉嫌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系统导出费用明细、患者住院费用清单、结算单及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沂水沂东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问题。2024年11月25日,本机关下达了沂医保罚告字〔2024〕第0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案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定点医药机构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违法行为情形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六)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对沂水沂东医院作出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3027.95元的处理;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3027.95元,处1.5倍罚款4541.93元。
当事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沂水县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医疗保障局退回违法报销基金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1416办公室
联系电话:2236067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