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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4〕第010号

索  引  号: yishuiylbzj/2024-0000138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沂医保处罚〔2024〕第010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8-1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4〕第010号

当事人:沂水县胸科医院(原沂水县结核病防治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23MB2520616K,法定代表人:刘强。联系地址:沂水县长安中路110号,联系电话:152*****444。

在联合检查时,发现沂水县胸科医院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问题,当事单位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行为。本案经批准立案。

经查明,沂水县胸科医院存在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涉案医院病人结算单据、视频材料及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本案当事单位沂水县胸科医院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2024年8月9日,本机关下达了沂医保罚告字〔2024〕第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沂水县胸科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鉴于当事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供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交回违法使用的医保基金,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七条和《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八条的规定,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立即改正,并退回违法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313215.84元,对其中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按骗取医保基金268507.02元处2倍罚款537014.04元(大写伍拾叁万柒仟零壹拾肆元零角肆分)。

当事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沂水县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医疗保障局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1416办公室

联系电话:2236067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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