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4〕第005号
索 引 号: | yishuiylbzj/2024-000007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沂医保处罚〔2024〕第005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29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4〕第005号 |
当事单位基本情况:沂水县春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鑫华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C78E29W,法定代表人:花鑫磊。联系电话:0539-2233666,联系地址:沂水县鑫华路58号。
经医保局交叉检查发现,沂水县春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鑫华路店存在同一药品多种不同单价等问题,致医保基金损失6911.72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交叉检查有关纸质及电子材料。
本机关认为,沂水县春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鑫华路店存在同一药品多种不同单价的问题。2024年4月19日,本机关下达了沂医保罚告字〔2024〕第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案药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和《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的处理;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6911.72元,处1倍罚款6911.72元。
当事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沂水县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医疗保障局退回违法报销基金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药店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1416办公室
联系电话:2236067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