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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3〕第024号

索  引  号: yishuiylbzj/2024-0000011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沂医保处罚〔2023〕第024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12-2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3〕第024号

当事单位基本情况:沂水县康辰大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0839663013,法定代表人:庄宿英。联系地址:沂水县信合家园东区12号,联系电话:187****3953。

经日常检查发现,沂水县康辰大药房存在所售药品与医保系统上传药品不一致的问题,致医保基金损失949元,涉嫌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医保系统上传药品明细、医保卡刷卡凭证。

本机关认为,沂水县康辰大药房存在所售药品与医保系统上传药品不一致的问题。2023年12月25日,本机关下达了沂医保罚告字〔2023〕第02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案诊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和《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949元的处理;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949元,处1倍罚款949元。

当事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沂水县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医疗保障局退回违法报销基金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1416办公室

联系电话:2236067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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