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3〕第010号
索 引 号: | yishuiylbzj/2023-000014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沂医保处罚〔2023〕第010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3-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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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3〕第010号 |
当事单位基本情况:沂水县高桥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334500646H,法定代表人:刘克华。联系地址:沂水县高桥镇汽车站南30米,联系电话:156****7115。
经日常检查发现,沂水县高桥药店存在所售药品与医保系统上传药品不一致的问题,致医保基金损失928元,涉嫌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医保系统上传药品明细、医保卡刷卡凭证。
本机关认为,沂水县高桥药店存在所售药品与医保系统上传药品不一致的问题。2023年8月14日,本机关下达了沂医保罚告字〔2023〕第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案药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和《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928元的处理;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928元,处1倍罚款928元。
当事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沂水县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医疗保障局退回违法报销基金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1416办公室
联系电话:2236067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