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3〕第008号
索 引 号: | yishuiylbzj/2023-0000123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沂医保处罚〔2023〕第008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3-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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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3〕第008号 |
当事单位基本情况:临沂洪福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沂水马站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ENNG48M,法定代表人:谭云红。联系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马站镇,联系电话:18354478666。
经日常检查发现,临沂洪福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沂水马站店存在所售药品与医保系统上传药品不一致的问题,致医保基金损失2035元,涉嫌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医保系统上传药品明细、医保卡刷卡凭证。
本机关认为,临沂洪福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沂水马站店存在所售药品与医保系统上传药品不一致的问题。2023年8月11日,本机关下达了沂医保罚告字〔2023〕第00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案药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和《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2035元的处理;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2035元,处1倍罚款2035元。
当事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沂水县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医疗保障局退回违法报销基金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1416办公室
联系电话:2236067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