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3]第001号
索 引 号: | yishuiylbzj/2023-000006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沂医保处罚[2023]第001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3-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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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3]第001号 |
当事单位:沂水县沙沟镇中心卫生院辉泉村卫生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23495276219X,负责人:刘方刚。联系电话:13465496994,联系地址:沂水县沙沟镇辉泉村。
经投诉举报发现,你卫生室存在未及时结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虚记一般诊疗费、重复报销的问题,致医保基金损失1822.18元,涉嫌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该案件的来源;2、立案审批表,证明该案件已达到立案标准,并提报单位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3、视频材料、调查笔录及申诉材料,证明该卫生室重复报销致医保基金损失一事属实;4、涉案卫生室病人费用清单、处方明细及申诉材料,证明该卫生室虚记一般诊疗费。
本机关认为,沂水县沙沟镇中心卫生院辉泉村卫生室存在未及时结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虚记一般诊疗费、重复报销的问题。2023年3月10日,本机关下达了沂医保罚告字〔2023〕第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案卫生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和《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涉案卫生室作出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1822.18元的处理决定;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按虚记一般诊疗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370元5倍罚款1850元、按重复报销1452.18元2倍罚款2904.36元,合计4754.3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沂水县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医疗保障局退回违法报销基金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1416办公室
联系电话:2236067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