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2]020号

索  引  号: yishuiylbzj/2023-0000040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沂医保处罚[2022]020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12-3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2]020号

当事人:沂水盛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昌辰御园医务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QBBKY11,法定代表人:张树敬,联系电话:15092967257,联系地址:沂水县许家湖镇昌辰御园小区9号楼103室。

违法事实:你单位存在舒肝益脾颗粒与其它药品合并收费的问题,致医保基金损失170.5元。此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实,有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核实。

处罚内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整改;2.约谈有关负责人;3.责令退回违法报销款170.5元;4.处1倍罚款170.5元。

处罚履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沂水县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医疗保障局交回违法报销基金并缴纳罚金。

处罚救济: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