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2]020号
索 引 号: | yishuiylbzj/2023-0000040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沂医保处罚[2022]020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2]020号 |
当事人:沂水盛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昌辰御园医务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QBBKY11,法定代表人:张树敬,联系电话:15092967257,联系地址:沂水县许家湖镇昌辰御园小区9号楼103室。
违法事实:你单位存在舒肝益脾颗粒与其它药品合并收费的问题,致医保基金损失170.5元。此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实,有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核实。
处罚内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整改;2.约谈有关负责人;3.责令退回违法报销款170.5元;4.处1倍罚款170.5元。
处罚履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沂水县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医疗保障局交回违法报销基金并缴纳罚金。
处罚救济: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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