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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2]015号

索  引  号: yishuiylbzj/2023-0000035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沂医保处罚[2022]015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12-3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2]015号

当事人:沂水公爱凤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F9

61D4P,法定代表人:公爱凤,联系电话:15866447852,联系地址:沂水县双成路东段(长虹小区北沿街)。

违法事实:你单位存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售价与刷卡不一致的问题,致医保基金损失120元。此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实,有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核实。

处罚内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整改;2.约谈有关负责人;3.责令退回违法报销款120元;4.处1倍罚款120元。

处罚履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沂水县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医疗保障局交回违法报销基金并缴纳罚金。

处罚救济: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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