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2]010号
索 引 号: | yishuiylbzj/2023-0000030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沂医保处罚[2022]010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2]010号 |
当事人:沂水马庆传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
DQ3J132,法定代表人:马庆传。联系电话:15666833795,联系地址:沂水县香山路(河东岸小区北沿街)。
违法事实:你单位存在刷卡消费凭证未全部留存,处方显示用药明细与刷卡消费凭证不一致,第三方机构星齐医学实验室为患者提供检验服务,使用个人账户消费等问题,致医保基金损失310元。此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实,有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核实。
处罚内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整改;2.约谈有关负责人;3.责令退回违法报销款310元;4.处1倍罚款310元。
处罚履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沂水县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医疗保障局交回违法报销基金并缴纳罚金。
处罚救济: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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