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民政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 yishuixmzj2251582/2021-000018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9-28 | ||
标 题: | 沂水县民政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
沂水县民政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大类 | 抽查事项小类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对应的权责清单事项 | 对应的“互联网+监管”事项 |
1 | 县民政局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 对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 对社会团体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本机关或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 | 每年1次,按不低于4%的比例随机抽取 | 县民政局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对社会团体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18XQ200110015060001 2.对慈善组织活动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18XQ200110028060001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 ||||||||||||
2 | 县民政局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本机关或本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 | 每年1次,按不低于4%的比例随机抽取 | 县民政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3.《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18XQ200110007060001 2.对慈善组织活动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18XQ20011002806000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及违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 ||||||||||||
3 | 县民政局 |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 对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 对基金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本机关或本级登记的基金会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 | 每年1次,按不低于4%的比例随机抽取 | 县民政局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实施)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3.《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对基金会活动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18XQ200110035060001 2.对慈善组织活动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18XQ200110028060001 |
对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 | ||||||||||||
对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 | ||||||||||||
4 | 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 单位检查 |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检查 | 殡葬用品、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情况 | 殡葬服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殡仪馆抽查比例100%、其他殡仪服务单位抽查比例10%、每年1次。 | 县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无 |
殡葬服务单位(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 | 公墓建设、使用情况 | 公益性公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公益性公墓抽查比例10%,每年1次。 | 县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无 | |||
5 | 县民政局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检查 |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情况 | 养老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抽查比例为10%,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频次 | 县民政局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无 |
养老机构设施安全的检查 | ||||||||||||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 | ||||||||||||
养老机构管理制度的检查 | ||||||||||||
养老机构信誉水平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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