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沂水县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索  引  号: yishuixmzj2251582/2023-0000302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3-2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沂水县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相关科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厘清职责任务和实施层级,做好省、市两级以及县本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民政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抽查事项包括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及其活动、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经营性公墓等行政检查事项,以及其他需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管的事项。

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并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机关及下属单位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需要。

第五条 相关科室每年1月底前,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抽查计划,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项抽查的范围、时间安排和预估数量、抽查比例等要求。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按不少于5%的比例随机抽取,每年至少抽查1次,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由相关科室确定,11月底前完成抽查任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推行差异化监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者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者上级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对同一检查对象,涉及多个监管单位、多个抽查事项的,原则上应当进行联合检查,一次性完成。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也可配合其他牵头部门参与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

第七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采用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在两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开展抽查工作,必须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选定1人为组长。执法检查人员因回避或者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经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可以调整更换,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作,或者依法采用相关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

部门联合抽查,由任务发起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任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执法检查人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八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实施。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违规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检查结束后,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并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现场检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等行政执法检查过程应当制作完整的行政执法检查文书。行政执法检查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社会第三方等全程参与,现场监督。

第九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在抽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确有错误的,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改。

第十条 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抽查计划公示、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检查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和公示及后续处置与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应当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确保全过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十一条 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科室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相关科室应当加强对抽查检查结果运用,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协同监管平台,实现抽查结果部门间互认共享,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应当强化对抽查检查结果分析研判,提升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并采取差异化监管,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应当加大抽查力度。

第十三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四条 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类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单位,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单位,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单位,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其他监督管理要求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执行。


                                                                      沂水县民政局

                                                                      2023年3月28日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