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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2021年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解读,听取县司法局关于公证处体制改革及《沂水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情况汇报

索  引  号: yishuixsfj2251608/2021-0000104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04-2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4-27
标       题: 司法局2021年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解读,听取县司法局关于公证处体制改革及《沂水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情况汇报

文字解读:“公证处体制改革”议题

一、背景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等4部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司〔2017〕78号)和《山东省法律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7〕8号)要求,为激发公证人员创业活力,进一步发挥公证制度作用,强化公证工作的公益属性,推动我县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公益属性,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人为本。

三、主要任务

(一)体制机制优化创新。撤销山东省沂水县公证处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公证处实行企业化管理。

(二)人员安置和管理

公证处原在编人员可自愿选择回县司法局工作,带编安置到县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县政府法制服务中心;选择留在县公证处工作的,不再保留事业身份;聘用人员由改制后的县公证处继续留用。

(三)公证员队伍建设。落实公证机构的用人自主权,根据自身发展和工作需要选人用人。

(四)薪酬制度改革。公证处根据个人工作绩效、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综合因素,实行绩效工资。

(五)档案移交。公证档案由改制后的县公证处管理保存。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稳步推进改革。

(三)严明工作纪律。

 

文字解读:《沂水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明确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基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提出了一系列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新理念新制度新要求,尤其是在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坚持合法性审查,防控决策风险等方面作出了规定。2020年11月12月,省政府市政府陆续出台了《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政发〔2020〕10号),对相关的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我县2012年出台了《沂水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我县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省市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不断健全,以及我县开展重大决策工作的实际,原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需要按照国家省规定从体例到内容作出调整,予以重新制定。

二、制定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政发〔2020〕10号)

三、起草过程

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由县司法局牵头起草了《沂水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并于通过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合法性审查后,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了决策概念、《规定》适用范围等事项。界定了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采取列举加排除方式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七类事项的范围,明确了决策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的职能。

(二)确定了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县政府研究确定,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优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详细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五大法定程序。

1、关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是法定程序,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体现,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体现,规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是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2、关于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这两个程序。送请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规定》还对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方式内容等作了规定;如果在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决定阶段,发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或全体会议讨论,《规定》还明确了集体讨论应提交的材料、决策公布等内容。

(四)加强决策的执行、建立决策后评估等制度。《规定》规定了决策执行单位的职责、决策执行中问题的解决及决策后评估等事项,并规定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及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五)强化了考核评价与监督机制。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的重要内容;建立决策执行定期报告、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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