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索 引 号: | yishuityjrsws/2023-000008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2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
1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处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的,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 处2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处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的,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4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处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 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较轻 处罚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 处2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处罚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4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处罚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 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伪造残情的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残情的; |
一般 处罚 |
有伪造残情等行为的。 | 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
4 | 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一般 处罚 |
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所涉金额较小且冒领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事后主动全额退回或在期限内全额退回。 | 警告。 |
严重 处罚 |
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所涉金额较大或者冒领时间3个月以上或者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 | 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 ||||
5 | 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
一般 处罚 |
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所涉金额较小且骗取次数不超过3次的,事后主动全额退回或在期限内全额退回。 | 警告。 |
严重 处罚 |
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所涉金额较大或者骗取3次以上或者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 | 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 ||||
6 | 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一般 处罚 |
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所涉金额较小且骗取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事后主动全额退回或在期限内全额退回。 | 警告。 |
严重 处罚 |
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所涉金额较大或者骗取3个月以上或者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 | 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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