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 yishuixjytyj2251918/2022-0000019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2022年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部门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方式 | 发起 部门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 | 随机抽取配备目录要求的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对学校的装备质量、装备条件、装备管理、装备应用等进行检查;学生服、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招标、采购及管理情况;学校建立并执行絮用纤维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情况、学校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标识是否规范及产品质量状况 |
各类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教育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相关部门 | 1.教育部关于发布《初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等6个学科配置标准的通知(教基函﹝2019﹞5号) 2.《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 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7﹞1号) 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科字﹝2019﹞2号) 6.《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9〕76号) 8.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鲁教办字〔2020〕10号) |
2 |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 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道德法治、思想政治课是否按规定开设;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境外教材,是否存在超出省定目录推荐教材教辅、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义务教育学校是否在上学日放学后开展课后服务;小学一、二年级是否布置书面作业,是否有作业时间统筹管理相关规定;是否有保障中小学生睡眠时间的具体措施;学校是否出台手机管理规定禁止将手机带入课堂;学校是否按程序组织本校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是否存在强迫学生和家长购买课外读物;中小学校是否存在根据考试成绩分班、开设重点班或实验班 | 普通中小学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教育部门 |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相关部门 | 1.《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0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 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4.《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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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检查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培训对象、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教育部门 |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相关部门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 2.《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
4 | 对学校采光照明的检查 |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 检查教室灯具安装规范情况,课桌面和黑板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光源色温、频闪、蓝光等指标的达标情况等 | 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教育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等相关部门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相关部门 | 1.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18﹞3号) 2.山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推进计划》的通知(鲁教体发〔2019〕1号) |
5 | 对高危险性体育经营场所检查 | 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游泳项目行政检查 | 1.许可证办理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专业人员证件公示情况。 3.安全说明、警示情况。 4.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5.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类型、数量、佩戴等情况。 6.其他内容。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主体(游泳、滑雪、攀岩、潜水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体育部门 |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相关部门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560号公布,2016年2月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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