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索 引 号: | yishuixjytyj2251918/2023-000008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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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
12.民办学校审批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并抄送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管理。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抄送的已审批通过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和批后监管。
13.职业教育部分工作
县教育和体育局:牵头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等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教育中的技工教育工作。
14.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县教育和体育局:牵头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负责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
县民政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监管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监管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文化和旅游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15.防止未成年人溺水
县教育和体育局:落实安全教育作为学生必修课程,通过集中讲座、案例警示、应急演练、专题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在暑假、寒假前,组织学校通过发放《致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签订安全承诺书等形式,提醒、督促学生家长履行监护责任。督促学校通过定期组织家长会、座谈、入户走访、发送安全提醒等形式,加强对中小学生家长,特别是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安全教育,提高监护人的监护意识。
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和治理,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风险等级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加强对具有水体景观的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矿山采坑及地面沉陷积水区进行重点排查治理,在湿地公园重点水域及水体景观区、采坑和地面塌陷积水区等水源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人员易达区设立安全隔离带和防护栏(网、墙),摆放教生圈、绳索、竹竿等应急教生物品。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农田在建项目检查排查,重点加强项目内小水池、小水窖、小塘坝、灌溉机井、输水管道、引水堰闸等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指导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移交手续,配合水利部门落实管护主体和防溺水安全管理责任。
县水利局: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城市景观河流、湖泊等水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
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事故引发的中小学生溺水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县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完成党委、政府部署的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
16.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县教育和体育局:牵头负责试卷清点、运送、保管、交接,以及考务培训、考务组织、评卷、录取等环节安全保障工作。负责考试作弊查处和各类招生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快速处置考试安全事件。负责学生诚信考试教育和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牵头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负责把控教育招生考试宣传导向,协调各新闻媒体。负责对互联网媒体的监管,重点监测互联网上有关涉考信息,协调、指导教育招生部门处置影响考试安全、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网上有害信息和负面舆情,净化网络环境。
县委办公室(县保密局):负责对教育考试安全保密的指导工作,监督检查保密室达标建设、保密制度落实情况。参与保管监督、保密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涉密案件的认定和查处工作,协助教育部门按规定处置招生考试安全保密突发事件。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审批和执行情况监督等与本部门有关的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考点周边电磁环境监测,对不明信号、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及时予以定位和查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县公安局:依法打击查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维护考试期间考点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并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制、运送、保管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考试期间与教育部门联合值班。参与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为招生考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公交客运企业,增加考试期间的车辆班次,优先为考试服务,满足考生交通乘车需要。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检查考点周边以及考试、评卷、录取场所的饮水卫生情况。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与教育招生考试业务有关的无照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入驻宾馆及考点周围的在建工程、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进行噪声管控,保障安静的考试环境和休息场所。
国网沂水县供电公司:负责试卷保密室、考点及师生入驻宾馆的供电线路进行全面检修。为考点提供备用供电设备和人力支持,保证电力供应,确保外语听力考试及整个考试期间的用电安全。
17.学校安全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实行民警定点执勤和武装巡逻,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交警大队:负责保障学校门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在交通复杂路段,实行民警定点执勤。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负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18.义务教育控辍保学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控联保,严格履行控辍保学职责。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动态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扶贫部门、残联部门建立学籍系统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残疾儿童、留守儿童和孤困境儿童数据库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发现未入学适龄少年儿童。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控辍保学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建立比对核查机制。
县公安局:负责建立学籍系统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发现未入学适龄少年儿童。对于存在户籍重复、死亡、迁出注销、失联失踪的,公安部门开展户籍清理整治,依法依规注销重复户籍和死亡人员户籍、确认失踪人员,并及时将户籍情况、失踪失联核查处理结果通报给教育、扶贫、残联、民政等部门,相关部门在相应平台上进行数据维护。
县卫生健康局:教育部门会同残联、司法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核查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的适龄儿童情况,对于不具备教育能力的,由教育、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情况进行评估认定。
县扶贫办公室: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建立比对核查机制。
县残联:教育部门会同残联、司法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核查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的适龄儿童情况,对于不具备教育能力的,由教育、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情况进行评估认定。
县妇联:将控辍保学工作与家校共育工作结合,通过“家庭教育大讲堂”以及各类家校共育宣讲活动、家访活动、进校园活动、家委会、家长会等途径宣传和强化家长履行法定职责的理念与意识,提升家长素养,营造控辍保学工作良好氛围。
19.校车安全管理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县交警大队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县交警大队:负责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会同县教体局负责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20.幼儿园管理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幼儿园管理、指导、培训、研究等工作。负责根据编制和人员控制总量及时补充招聘幼儿园教师。
县委编办:负责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核定教职工人员编制控制总量。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并逐步提高。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抑制过高收费。
21.幼儿园整治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做好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临时办园点监管、无证幼儿园取缔关停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适龄儿童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指导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规划,指导确定幼儿园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明确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幼儿园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负责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园舍房屋安全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园舍安全。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秩序维护,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督查无证幼儿园卫生保健、卫生安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查食品安全方面工作。
22.社区教育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把开展社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主动联系有关部门,牵头做好社区教育发展规划、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和考核机制,确保目标落实到位;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与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紧密结合。
县民政局:负责把社区教育作为街道管理创新、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大对社区教育的支持力度,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社区教育在职业技能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社区教育提供必要支撑。
县科协:负责将《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实施及国家科普能力建设与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36.流浪乞讨人员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社会救助站内的服务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等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公交客运企业为救助服务机构购买乘车凭证提供便利,为救助服务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
县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在日常巡逻、管理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救助工作。
38.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重点困境儿童的资格认证,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摸清留守儿童底数,建立动态信息管理档案。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摸清在园留守儿童底数,建立动态信息管理档案,科学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方便留守儿童就近入学。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农村治安保卫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县财政局:负责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重点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证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重点困境儿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团县委:负责推进关爱留守儿童志愿服务、儿童心理辅导,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县妇联:负责开展“志愿妈妈、爱心妈妈”公益活动,保障留守儿童身心健康。
42.关于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工作的总牵头、总协调,指导各镇(街道)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低保边缘等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认定; 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医保部门配合,对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认定。
县扶贫办公室:负责对农村建档立卡和即时帮扶人口中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认定。
县教育和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民政、扶贫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在校情况进行比对;负责教育扶贫、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县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保障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桓台分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有关政策的督促落实。
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9.重污染天气应急
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联合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提出管控建议;负责督导检查工业企业落实强制性减排措施情况;配合督导各有关的单位落实企业停产、限产等应急响应措施;配合督导各有关单位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应急信息,并督导落实。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的贯彻落实;对工作不到位或违反通知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落实应急响应情况下的能源、电力保障工作;参与督促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县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针对学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参与督促落实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做好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落实露天矿山开采、矿石破碎等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责令施工工地停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落实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责令施工工地停工,督导检查各类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负责督导检查建筑、市政工程等施工工地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负责督促全县建筑工地和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配合查处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路面货物抛洒等违法行为。
县水利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促落实水利工程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导检查以柴油为燃料的农用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全县医疗机构落实有针对性的医疗救治工作,并督导检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建立健全县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
县应急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相关培训、演练工作;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督导检查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禁止露天烧烤、焚烧生活垃圾、焚烧枯枝落叶等行为的督导落实;负责城区主要道路的清扫和冲洗保洁;督查渣土车禁行限行方案落实;负责监督和落实园林绿化等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利用本单位平台,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应急信息;配合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健康防护提示、倡导性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的发布,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正确的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提供有关气象预报预警的服务;依据有关规定联合提出预警建议。
县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强化普通国道、省道的保洁措施,加大冲洗降尘力度。
国网沂水县供电公司:负责协调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电力系统减排和电力保障工作;负责对有关企业或单位按要求落实限电、停电措施,并督导检查和落实。
县交警大队: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统筹制定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车辆限行具体措施,保障公众出行顺利;督查高排放车辆禁行限行方案落实;负责督导检查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负责依法查处改装改型、无牌无证、冒黑烟、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遗洒飘散载运物和违反禁令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
各镇、街道:负责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环境空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72.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的政策措施,指导各镇办组织实施。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立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投资项目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区治理、养老设施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发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会治安管理、治安防控设施完善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开展老旧小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规划、土地手续办理,指导制定老旧小区配套公共及社会服务设施的规划、用地政策,指导探索老旧小区内增加公共建筑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做法。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指导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县商务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家政服务、便民市场、便利店、社区商业发展。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教育事业发展。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医疗服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内广电管线设施改造。
99.农作物秸秆禁烧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责督导、协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统筹抓好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相关责任人及时作出组织处理工作。
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工作中涉及党员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县委宣传部:负责在“三夏”、“三秋”期间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禁烧通告,开展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宣传报道。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加强对各类在校学生的禁烧宣传教育,发动学生“小手牵大手”做好家庭的禁烧宣传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以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进行查处。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资金预算编制,根据财力情况和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安排相关预算。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500米范围内受到损毁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抓好秸秆禁烧日常执法巡查,对公民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焚烧秸秆行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负责在“三夏”、“三秋”期间与公安部门联合发布禁烧通告。
县司法局:负责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烧荒、焚烧垃圾和枯枝落叶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焚烧秸秆引起的火灾进行扑火及统计调查,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放火、纵火犯罪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农作物秸秆饲料化转化利用。
县农机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并落实农机购置配套提升计划,协调调度作业机械,制定宣传还田作业标准,培训作业机手,确保农机作业质量。
130.防汛抗旱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水旱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领导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消防救援力量及多种应急资源参加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情统计、发布,组织、指导遭受洪涝及严重旱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编制防御水旱灾害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水工程调度及抗旱用水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和应急工程规划及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灾区粮食供应和督促监管领域企业的防汛工作。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校舍安全排查和维护,做好学校危房改造,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落实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加强学生的防灾避险知识教育,提高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暴雨洪水发生后,及时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安全转移。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监管领域企业的防汛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帮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区域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防汛经费,及时安排和拨付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等经费。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监督风景名胜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河道内影响行洪林木的采伐许可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县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市政园林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建成区防洪排涝工作。组织城市排水防涝行业应急预案编制、物料储备、队伍组织及其他相关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燃气和供热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所管理工地停工停产。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碍行洪设施;优先组织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负责及时组织水毁公路、桥涵的修复,保证防汛道路畅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水旱灾情信息;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并报防指;负责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的机具物资等;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及扑灭,阻止动物疫情爆发流行。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系统内防汛工作。特别是要根据天气变化,确保旅游旺季游客的安全。督促监管领域企业的防汛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材料;负责提供实时雨情及灾害天气等气象情况。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预警和滚动预报,并向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国网沂水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中国联通沂水分公司、中国移动沂水分公司、中国电信沂水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手段的畅通,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汛抢险应急救援任务。
135.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划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审批事项及关联事项作出决定。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审批事项及关联事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由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原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纳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事项,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
154.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负责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车辆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管理。
县交警大队:负责实施机动车查验、登记。负责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和(客运、货运)车站(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备案维修企业)违法改装和承修报废机动车的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负责监督检查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负责查处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负责查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负责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完善车辆的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
县商务局:负责对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