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抽查事项
索 引 号: | yishuiylbzj/2019-000001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19-06-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6-21 | ||
标 题: | 定点医疗机构抽查事项 |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以下欺诈骗保行为:
1. 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 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 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 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 挂名住院的;
7. 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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