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物价局关于沂水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索 引 号: | 044-04-03-2016-02388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物价局 | 发布日期: | 2016-05-3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6-05-31 | ||
标 题: | 沂水县物价局关于沂水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
沂水县物价局关于沂水县人民医院
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沂水县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沂水县人民医院建设智能收费停车场的请示》收悉。为了控制外来无关车辆乱停乱放,缓解你院院内车辆拥堵的状况,确保前来就医群众的停车需求,根据《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09〕99号)文件规定,现就你院院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对前来就诊就医的群众,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一律免费停车。
二、对进入你院停车的其他车辆,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的车辆按如下标准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为:30分钟-2小时(含2小时)每车收费1元,2-6小时(含6小时)每车收费2元,6-12小时(含12小时)每车收费5元,超过12小时按1天计算,每车每天收费8元。
三、非机动车不得收取停车费。
该标准自2016年5月20日起执行,期限一年。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收费时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严禁乱收费。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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