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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沂水县长安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索  引  号: 02-24-2017-00009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7-02-2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02-24
标       题: 关于继续执行沂水县长安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沂价字〔2017〕1号

 

 

沂水县物价局

关于继续执行沂水县长安停车服务

有限公司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沂水县沂城街道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对沂水县长安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的申请》收悉。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即: 超限超载、交通肇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天收费,不分车型,载有货物的车辆30元/天,空车20元/天,摩托车8元/天。超过10天按10天计收,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并负有保管责任。

此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期满后重新报批。

你单位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变更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实行明码标价后,方可收费。

 

 

沂水县物价局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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