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雪山旅游景点门票收费标准的批复
索 引 号: | 12-04-2017-00003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物价局 | 发布日期: | 2017-12-0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7-12-04 | ||
标 题: | 关于制定雪山旅游景点门票收费标准的批复 |
沂价字[2006]第9号
关于制定雪山旅游景点门票收费
标准的批复
沂水县雪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制定门票价格的申请报告”收悉。2005年9月,我办公室以“沂价费便字[2005]6号”文批复雪山旅游景点门票试行收费标准,现试行期已满,根据市物价局[2003]临价费字181号文规定及试行期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门票收费标准为:
半通票:50元/人次(任选六个景点或娱乐项目,免费观看表演);
通票:68元/人次(任选十个景点或娱乐项目,免费观看表演);
以上票价含20元/人次门票。
你公司接此通知后,须到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方可收费。
二○○六年三月六日
报:市物价局 林庆仁副县长 范春生副县长 县委办 县府办
送:县旅游局 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