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价字〔2018〕10号-沂水县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景区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索 引 号: | 04-09-2018-00011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物价局 | 发布日期: | 2018-04-0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4-09 | ||
标 题: | 沂价字〔2018〕10号-沂水县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景区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沂价字〔2018〕10号
沂水县物价局
关于继续执行景区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批 复
山东龙冈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沂蒙旅游有限公司、山东亲情沂蒙旅游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继续执行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景区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继续按原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为小型车10元/辆·次;中型车15元/辆·次;大型车20元/辆·次。
二、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车辆免费。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及缴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范围、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18年4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1。
沂水县物价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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