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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价字〔2018〕10号-沂水县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景区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索  引  号: 04-09-2018-00011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8-04-0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04-09
标       题: 沂价字〔2018〕10号-沂水县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景区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沂价字〔2018〕10号

 

 

沂水县物价局

关于继续执行景区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山东龙冈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沂蒙旅游有限公司、山东亲情沂蒙旅游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继续执行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景区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继续按原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为小型车10元/·次;中型车15元/·次;大型车20元/·次。

二、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车辆免费。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及缴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范围、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18年4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1。

 

 

 

沂水县物价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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