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对临沂市中心医院停车费调整申请的批复(沂发改〔2020〕58号文件》的通知(沂发改〔2021〕61号)
索 引 号: | yishuixfzhggj2251566/2021-0000079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7-01 | ||
标 题: | 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对临沂市中心医院停车费调整申请的批复(沂发改〔2020〕58号文件》的通知(沂发改〔2021〕61号) |
临沂市中心医院:
你院报来的《临沂市中心医院关于停车场收费的请示》已收悉。
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经研究决定,临沂市中心医院停车费标准继续执行《关于对临沂市中心医院停车费调整申请的批复》(沂发改〔2020〕58号)的规定。
你单位要进一步做好收费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提高群众知晓度,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该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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