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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沂发改[2018]61号)

索  引  号: yishuixfzhggj2251566/2018-0000026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18-08-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18-08-15
标       题: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沂发改[2018]61号)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沂水县发改局根据核准和备案规定,对县内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发改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发改局对其核准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第四条发改局对已备案的项目,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属于应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及《沂水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发改局对备案的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根据实际确定。

第六条发改局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也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等第三方机构检查。

第七条发改局对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项目单位改正;需要行政处罚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做好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临政字〔2018〕74号)做出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县内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稽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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