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沂水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沂发改〔2019〕27号)
索 引 号: | yishuixfzhggj2251566/2019-000001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19-04-2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19-04-28 | |
标 题: | 关于明确沂水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沂发改〔2019〕27号)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临政发〔2018〕23 号)已于2019年1月1日施行,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贯彻落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沂水县物业服务收费及管理严格按照《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公布《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政府指导价格》(见附件)。
三、其它有关问题
(一)普通住宅交付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空置收费标准:
1.至交费日空置期满6—12个月的,以2018年7月1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100%交纳。
2.至交费日空置期满12个月以上的,以2018年7月1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80%交纳。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机动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小时的收费标准2元/小时,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内最高收费12元。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20%比例扣除。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
2.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政府指导价格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
2019年4月11日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11日印发
附件1
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
政府指导价格
服务星级 |
基准价格 |
可浮动 幅度 |
|
不带电梯普通住宅 (元/平方米·月) |
带电梯普通住宅 (元/平方米·月) |
||
一星级 |
0.30 |
0.80 |
±20% |
二星级 |
0.40 |
0.95 |
|
三星级 |
0.55 |
1.10 |
|
四星级 |
0.75 |
1.30 |
|
五星级 |
0.95 |
1.50 |
注:以上带电梯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含电梯运行费用
附件2
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
车位租赁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政府指导价格
项 目 |
基准价格 (元/车位·月) |
可浮动幅度 |
备 注 |
|
停车服务费 |
普通停车位 |
25 |
可上浮20%,下浮不限 |
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 |
使用机械立体停车装置停车位 |
45 |
可上浮20%,下浮不限 |
||
车位租赁费 |
普通停车场 |
160 |
可上浮20%,下浮不限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 |
高级停车场 |
240 |
可上浮20%,下浮不限 |
||
车位场地使用费 |
160 |
可上浮20%,下浮不限 |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定的停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