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及明确转供电有关事项的通知(沂发改〔2019〕39号)
索 引 号: | yishuixfzhggj2251566/2019-000002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19-05-1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5-13 | ||
标 题: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及明确转供电有关事项的通知(沂发改〔2019〕39号) |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沂水县供电公司、各转供电单位:
一、沂水县域内一般工商业电价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3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国家和省市发改委高度重视转供电问题,2018年以来已多次下文对转供电做了要求,现再次明确有关事项:
1、转供电单位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单位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按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并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2、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3、转供电单位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简称“预购电”),“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9693元(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4、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转供电单位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三、根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19年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在2018年降低10%基础上再降低10%,这是向全社会做出的重要承诺。在降价过程中,电网企业和各转供电单位要认真执行降价政策,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对不落实降价政策、不在规定时限内全面传导降价红利的,县发改局将督促整改落实。对拒不整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349号)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