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关于转发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沂发改投资〔2019〕2号)
索 引 号: | yishuixfzhggj2251566/2019-000002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19-07-0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7-03 | ||
标 题: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关于转发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沂发改投资〔2019〕2号) |
有关项目单位:
近日,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下达了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2990万元。现予以转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按照项目批复的节点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拉动作用。
二、按期上报项目进度。每月月底通过重大项目库报送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资金支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
三、落实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单位的监管责任。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制定日常工作监管方案,建立日常监管台账,对项目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查整改,并报相关部门。日常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
四、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名称、内容和规模建设,履行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或者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申请验收。
附件:1.《关于转发下达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2019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临发改投资〔2019〕80号)
2.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稽察〔2018〕50号)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