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发改〔2021〕20号:关于景区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xfzhggj2251566/2021-000001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沂发改〔2021〕20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4-02 | ||
标 题: | 沂发改〔2021〕20号:关于景区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各景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
经研究,沂水县景区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继续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收费标准为小型机动车10元/辆•次;中型机动车15元/辆•次;大型机动车20元/辆•次。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其他类型机动车参照执行。
二、车型分类依据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类型行业标准确定。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车辆免费。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及缴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本通知2021年5月1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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