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水利局《关于全县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沂发改〔2021〕51号)
索 引 号: | yishuixfzhggj2251566/2021-000003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沂发改〔2021〕51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1-06-14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6-14 | ||
标 题: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水利局《关于全县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沂发改〔2021〕51号)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0号)、《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83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沂政办发﹝2017﹞104号)等有关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确定我县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按不同的用水对象、供水来源,实行分类水价,继续执行以下标准:
通过自流方式供水的,粮食作物基准价格为0.45元/立方米,一般经济作物基准价格为0.66元/立方米;通过提灌方式供水的,粮食作物基准价格为0.72元/立方米,一般经济作物基准价格为1.29元/立方米。供、用水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照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确定最终价格。
以上价格为终端计量水价,各供水单位做好价格公示,严格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6月10日。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水县水利局
2021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