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电价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 yishuixfzhggj2251566/2024-000001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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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电价政策解读 |
一、什么叫做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
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也就是平常说的转供电。
二、非直抄用户和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主体分别是谁?
非直抄用户: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用户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用户。例如某商业综合体餐饮企业,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这样的餐饮企业就称之为“非直抄用户”。
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三、峰谷分时电表用户电价是怎样规定的?
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执行。
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其从电力市场获得的交易价格应传导至终端用户。
四、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一般工商业用电户)电价标准是多少?
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文件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瓦千时0.9185元)。“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存在多层级非电网直供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损耗、“预购电价”不得超过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文件规定标准。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
五、居民生活用(合表)电价标准是多少?
鲁发改价格〔2020〕1352号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电合表(不满1千伏)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
六、农业生产转供电电价标准是多少?
鲁发改价格〔2020〕607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用电转供电主体(不含“以电折水”供水单位),其转供电设备损耗、运行维护、人员管理等与电力设施运行相关的费用,加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2元(含税),此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七、发现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主体乱收费,诉求反映渠道是什么?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