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沂水县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 yishuixfzhggj2251566/2022-0000083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明确沂水县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一、文件制定依据
(一)《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临政发〔2018〕23 号)
(二)《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见附件1)。
(二)取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调整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度。根据《关于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建物字〔2020〕8 号)文件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调整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度,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担。
(三)明确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格见附件2。
(四)明确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机动车收费标准,即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小时的时间收费标准为2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内最高收费12元。
(五)明确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属于业主共有收入的物业代收代管费用扣除比例。即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20%比例扣除。
(六)按照《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临政发〔2018〕23 号)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等政府定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每2年公布或调整一次。规定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
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
政府指导价格
服务星级 |
基准价格 |
浮动 幅度 |
|
不带电梯普通住宅 (元/平方米·月) |
带电梯普通住宅 (元/平方米·月) |
||
一星级 |
0.30 |
0.80 |
±20% |
二星级 |
0.40 |
0.95 |
|
三星级 |
0.55 |
1.10 |
|
四星级 |
0.75 |
1.30 |
|
五星级 |
0.95 |
1.50 |
注:以上带电梯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含电梯运行费用
附件2
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格
项 目 |
基准价格 (元/车位·月) |
浮动幅度 |
备 注 |
|
停车服务费 |
普通停车位 |
25 |
可上浮20%,下浮不限 |
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 |
使用机械立体停车装置停车位 |
45 |
可上浮20%,下浮不限 |
||
车位租赁费 |
普通停车场 |
160 |
可上浮20%,下浮不限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 |
高级停车场 |
240 |
可上浮20%,下浮不限 |
||
车位场地使用费 |
160 |
可上浮20%,下浮不限 |
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定的停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