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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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税务机构合并后税务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统一税务检查证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了《办法》。 二、税务检查证件的申领、核发主体 本《办法》对税务检查证采取分级管理。税务人员因岗位职责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时,由其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实基础信息后,填报税务检查证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办证申请、税务检查证印制工作。 三、税务检查证件的使用要求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依法行使检查职权,并为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保守秘密。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涂改。 四、税务检查证件的换发 《办法》取消“税务检查证每五年统一更换一次”的规定,明确了税务检查证换发情形,即税务检查证严重损毁、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换发,并在办理换发手续时交回原证件。 五、税务检查证件的定期审验 除临时税务检查证外,对税务检查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由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验工作。 六、《办法》的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启用新式样的税务检查证。原各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事项“一次办好”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次办好”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全省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编制了《行政权力事项“一次办好”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一次办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涉税事项“一次办好”的具体内容 涉税事项“一次办好”,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行政权力事项“一次办好”清单》包括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一次办好”清单》包括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信用评价类、查询类共7类190项公共服务事项。 三、公告施行时间 为加速推进涉税事项“一次办好”,让纳税人更好地享受高效便捷的服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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