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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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沂水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县主城区及有关地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1.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地点;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3.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文物保护单位; 8.庐山工业园区。 二、限放区域: 主城区(东至东二环路,西至西城三路,南至南一环路,北至北一环路)范围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以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要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违法行为;县住建局要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物业管理,配合落实好禁限放措施。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县公安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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