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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1545 主题分类: 统计;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5-09
发文字号: 沂政办字〔2022〕4号 公文类型: 意见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以高质量纳统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2-05-10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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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以高质量纳统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沂政办字〔2022〕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各类市场主体成长监测和培育体系,优化经济管理方式和流程,精准培育市场主体,稳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全面准确反映全县高质量发展成效,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以高质量纳统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1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培育扶持中小企业为抓手,以改进政府服务方式、提升区域营商环境为目标,以部门信息共享协同联动为基础,以高效统计监测为支撑,着力构建以高质量纳统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努力为建设市域副中心、打造发展新高地提供坚强统计保障。

(二)目标任务。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村居全面摸排、职能部门培育、统计部门纳统”的工作机制,对达到“四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60%以上的企业、“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企业和高技术企业、分支机构(产业活动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大个体户等各类市场主体,以及项目建设投产情况等进行全覆盖监测。对达到“四上”标准企业和已开工投资项目及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县高质量发展成效。

二、纳统工作重点

(一)健全纳统监管网络。依据市场主体单位分布情况,按照经营所在地(建筑业按法人注册地、投资项目按建设所在地)原则,各乡镇(街道)结合工作实际,依托村居等统计基层基础,组织人员队伍,负责走访、调查工作中掌握的生产经营较好且未纳入“四上”名单的企业及投资项目,向乡镇(街道)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及主要业务等情况,由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对企业、项目是否符合纳统标准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队伍建设和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纳统人员政策解读、数据采集和解决实际业务问题的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纳统队伍,保障纳统工作运行顺畅。鼓励各乡镇(街道)在综合窗口开设纳统业务,为纳统人员开展企业核实、跟踪监测、纳统入库、业务培训、信息维护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牵头单位:县统计局)

(二)完善纳统管理名录。统计部门依据税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提供的企业行政记录资料,初步筛选“种子”企业(达到纳统标准60%以上)、“准四上”企业(达到纳统标准80%以上)、立项投资项目名单,经乡镇(街道)实地核实确认后,正式形成“种子”企业、“准四上”企业和拟开工投资项目名单。甄别筛选达到“四上”标准但未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企业、各类市场主体和拟开工投资项目,形成储备库。(牵头单位:县统计局,参与单位: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动态监测企业成长。统计部门建立“种子”企业、“准四上”企业和储备库企业、项目动态监测制度,指导企业依法填报有关数据,梳理符合纳统条件企业、项目名单。定期监测纳统企业经营情况、项目推进情况,梳理退库(一套表调查单位库)风险企业名单和三年内新纳统企业名单。及时将上述企业、项目名单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培育纳统目标,形成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促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力争实现“培育一批、储备一批、纳统一批”。(牵头单位:县统计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四)分类培育服务企业。各乡镇(街道)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定期调研走访,摸清企业、项目在生产经营及建设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以及申报纳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类梳理提供服务,“一企一策”制定培育扶持计划,开展惠企政策推送、问题化解、帮扶指导等服务工作,提高培育效率。针对企业遇到的发展环境问题,及时制定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建立协同会商反馈服务机制,定期通报问题化解情况。(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单位:县统计局)

(五)入库纳统达标企业。统计部门根据企业、项目监测情况,将符合纳统标准企业、项目名单推送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符合纳统标准企业、项目及时申报纳统。针对未能通过纳统审核的企业,统计部门将问题归口反馈至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待问题解决后及时将企业、项目纳统。(牵头单位:县统计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六)持续服务纳统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照退库风险企业、三年内新纳统企业名单和拟开工投资项目名单,持续跟踪服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形成“种子”企业、“准四上”企业、“四上”企业接续发展良好局面,提高纳统企业、项目质量。针对企业发展遇到的问题,在用地需求、电力保障、环保审批、信贷支持、政府采购和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提供保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单位:县统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三、分类培育重点

(一)共享行政记录资料。县税务局于每年7月15日、10月15日、12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统计局提供截至6月底、9月底、11月底和12月底,达到“种子”“储备”“准四上”标准企业信息资料,包括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行政区划代码(9位)、登记注册类型名称、经营范围、行业小类代码、联系方式、登记注册时间、机构类型、单位类型;县行政审批局于每月5日前向县统计局提供上月新增项目立项信息,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计划总投资。县统计局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县税务局提供“四上”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等基础信息。(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统计局)

(二)培育纳统工业企业。推送惠企服务,坚持一业一策、一企一策,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在企业孵化、税收优惠、融资便利、人才保障等方面制定并落实专业化、精准化培育方案,支持“专精特新”“瞪羚”等高成长性企业加快发展,协调解决企业培育、监测、纳统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出台推动企业纳统激励方案,宣传、动员、督促达到标准的工业企业及时申报纳统。(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参与单位:县统计局)

(三)培育纳统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企业。研究出台扶持激励政策,培育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激励企业做大做强,落实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省内注册建筑企业财政奖励政策。积极主动帮助企业防范经营风险,扶持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管理的激励约束作用。(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四)培育纳统商贸企业。研究制定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扶持培育、转型升级、升规纳统激励机制。把好“引进关”,不断提高招商引资质效。强化与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及时跟踪监测品牌商、电商、城市商业综合体等重点企业经营状况,建立重点培育单位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商贸企业升规纳统、外省法人在我县商贸分支机构转设法人、商贸个转企等工作的激励和考核力度。积极宣传动员、督促指导达标企业及时申报纳统,形成培育一批、成熟一批、纳统一批的良性循环。(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五)培育纳统服务业企业。对照部门负责行业领域,在机制创新、政策激励、组织保障等方面制定落实服务业企业精准培育方案。加大对信息软件、研发、物流、设计、营销、检验检测、认证、文化、旅游、康养等高成长性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着力解决企业培育、监测、纳统过程中的问题,指导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夯实统计基础,建立重点企业动态监测机制,督促达到标准的企业及时申报纳统。(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科技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六)培育纳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立全县重点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协调推进服务机制,聚焦项目招引、审批落地、开工建设、入库纳统等环节,靠前指导、精准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参与单位:县统计局)

四、保障措施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质量纳统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部署要求,明确承担纳统工作负责人,高效联动开展企业升规纳统工作。县统计局要牵头建立部门纳统责任分工机制,完善企业服务、培育、监测工作督导通报机制,定期开展服务企业纳统工作专项督导并进行通报;负责“准四上”库、储备库、种子库、投资项目名单的生成与核实、有关资料的及时共享、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确认等工作,加强对纳统工作的业务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行业特点,整合各级支持产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出台行业纳统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好国家、省、市关于“四上”企业和列入“准四上”企业的项目资金、财政支持、资源配置、专项申报、公共服务、荣誉评定等政策;积极采取股权投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合作等多种方式,推动外省企业在我县分支机构转设法人;做好企业、项目培育纳统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督导工作,确保达到标准的企业及时升规纳统。


附件:1.纳入联网直报统计企业及项目认定标准

   2.企业培育纳统部门职责清单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纳入联网直报统计企业及项目认定标准


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以及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以及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建筑业企业: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辖区内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各有关部门(或企业)直属的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管理办法。辖区内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法人单位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其他单位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农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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