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通知
沂政办字〔2017〕10号
办公室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领导及办公室同志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对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要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规定,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二、明确经费具体范围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主要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三、规范出国经费报销程序
出国经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有关乡镇、部门、企业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出国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旅程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按程序报批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6项费用之外的支出。
四、加强出国经费使用服务与监督管理
财务科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出国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以及其他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办法的。对确定出国的人员,由财政科、外侨办专人负责搞好经费保障、资金规范使用、用后报销等专项服务,确保经费使用安全、规范。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