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用户中心 | 注册
索  引  号: 02-04-2017-00000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1-25
发文字号: 沂政办字〔2017〕3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26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编号:

沂政办字〔2017〕3号

字号: 打印 收藏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字〔2017〕3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沂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委各部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正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县人武部:

现将《沂水县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沂水县委办公室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沂水县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集中解决影响全县环境质量的突出环保问题,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守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底线,将环境保护督察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坚决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梳理薄弱环节,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自查重点

(一)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点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对下列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

8.《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9.《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6〕11 号);

1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 号);

1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 2013-201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13〕12 号);

1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 年)的通知〉》(鲁政字〔2016〕111 号);

1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鲁厅字〔2016〕44 号);

1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5 号);

15.《临沂市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17〕5 号)。

(二)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主要包括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偷排偷放、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等突出环保问题,土小项目,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等,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

(三)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部署、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督促检查及工作成效、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

三、时间安排及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25日—1月26日):各乡镇成立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1月26日—2月10日):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照督察重点,深入排查各领域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全面收集群众举报线索,建立工作台帐,认真组织整改;对于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突出环境问题即查即改,并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督查阶段(2月4日—2月10日):县委、县政府成立专门督查组,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自查自纠工作进度和成效进行全面督查。

(四)总结阶段(2月11日—2月15日):对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环保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工作开展;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补齐短板、不留死角。各乡镇于 1 月 26 日下午5:00 前将工作方案及领导小组人员名单报县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环保督察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迅速开展排查。各乡镇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查清辖区内环保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突出问题。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全面承担各自监管领域内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新一轮行业排查,尽快摸清问题和隐患。

(三)全面深入整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漏洞,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环境信访案件进行全面深入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责任得到追究、群众真心满意。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地方,要及时约谈和追责。对于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拖不靠,扎实推进整改。

(四)强化督导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接受督察作为改进工作的重大契机,把配合督察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对于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突出环境问题即查即改,并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摸清实情、查清漏洞,提前使问题得到暴露、得到整改;要加强调度、督导,坚决杜绝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敷衍了事、弄虚作假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加强宣传报道。要在各级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对环保督察自查自纠行动进行专题报道。除涉密事项外,对查处的问题要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电视台等予以公开,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全面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时上报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梳理汇总,并于每周五上午9:00前上报《自查自纠情况周报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加盖公章后于2月8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朱术军、王涛,联系电话:2222126、2251442,协同办公系统:沂水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加入“购物车”
政策咨询

政策起草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珠江路18号

联系电话:0539-225144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