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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4-0000361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7-25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4〕30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7-2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2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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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4〕3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理顺管理工作体制机制

(一)在沂水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储存和运输、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适用本通知。

燃气是指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安全管理坚持行业监管和乡镇综合监管相结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全县燃气管理部门,县发改、公安、交警、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路、商务、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建、行政审批、工信、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四)经济开发区根据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做好管理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五)各乡镇(街道)根据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六)各级各部门落实燃气安全生产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责问责。

(七)各级各部门未按照本通知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2.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3.流动摊点,是指全县城区和乡镇(街道)驻地规划区范围内无固定摊位,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的个体流动摊点。不包含集市、便民市场、商业街等范围内相对固定摊点,不包含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固定摊点。

二、明确县直部门职责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编制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监督管理等;负责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查处城市规划中存在违法占用燃气设施用地、侵占挪用燃气用地、已建燃气设施防火间距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等行为;依法查处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经营企业;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运维状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经营企业开展场站规范化运营管理,督促经营企业按要求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职责对有关部门移交的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处罚;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过境长输油气管道企业履行保护主体责任和义务,负责长输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县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同燃气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治安反恐安全防范主体责任;负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开展打击,查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破坏燃气设施、危险作业、阻碍执法等行为;县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各类燃气场站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项目选址;负责统筹保障城镇燃气用地;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从事燃气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负责燃气道路运输环节监管,打击查处非法运输燃气的行为;与公路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公路建设时与周边燃气管线的建设保护方案等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六)县商务局: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餐饮行业从业人员的燃气安全培训;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负责组织餐饮用气场所开展用气安全自查工作,落实隐患整改;督促餐饮企业与合法燃气经营者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燃气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发现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非法掺混二甲醚进行销售、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或使用燃气的行为,及时移交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气瓶充装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负责对燃气生产领域开展产品质量抽查,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对燃气器具及减压阀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负责对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和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指导、推动充装单位建设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信息上传信息平台;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九)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储气、用气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法律职责内的火灾调查处理;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等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十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燃气工程建设手续的审批,以及燃气管线穿越公路建设保护方案的审批。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燃气工程建设手续的审批;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十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城镇燃气用气设施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用气安全自查,主动消除隐患。

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燃气储存输配场站和其他重要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检查用户设施设备情况进行督查;对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落实安全培训、宣传情况进行检查;牵头开展以社会流动摊点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

2.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校内食堂、宿舍用气安全的监管。

3.县民政局: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含民办)等场所用气安全的监管。

4.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星级酒店和旅游景区内部场所及其经营场所用气安全的监管,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院等医疗场所用气安全的监管。

6.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以餐饮和商场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

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以农贸市场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配合开展以社会流动摊点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

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以建筑工地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以车站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

10.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以行业领域内工业企业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

其他部门依法依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三、落实经济开发区职责

承担统筹协调经济开发区燃气安全方面的监管责任,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经济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监管指导工作。

四、压实乡镇(街道)职责

(一)及时研究部署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依法配合落实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餐饮等用气场所“问题环境”整治,督促有关场所落实燃气安全措施。

(三)加强应急管理,配合县级及以上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线及设施建设有关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自建自用的燃气设施的综合安全监督检查。对城镇开发边界外和本乡镇(街道)驻地规划区外的村庄规划区内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五)协助做好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和本行政区域内用气场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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