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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4-0000360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7-25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4〕29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7-2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2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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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4〕2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县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4号)《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鲁安发〔202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理顺管理工作体制机制

(一)在沂水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游乐场所及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个人),包括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公园、旅游景点、学校等及其他搭建在室外的玻璃悬索桥、玻璃栈道、吊桥、充气城堡、充气滑梯、蹦蹦床、卡丁车等各类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适用本通知。

(二)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的场地谁负责”以及“业务相近”的原则,落实相关行业领域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责任。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目录内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县文化和旅游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内游乐场所和特种设备目录外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明确县直部门职责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县应急管理局: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

(三)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内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以及监管部门不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内的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负责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酒店)、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乡村民宿等区域内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

(四)县商务局:负责其他酒店或餐饮场所内及商场、大型综合体等场所内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

(五)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学校(含民办学校)、体育场馆等场所内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

(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农业等区域内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

(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林地、湿地等区域内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

(八)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有关城市公共空间(绿地、公园等)和有关城市地下空间等场所内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

(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有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等场所内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等场所内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涉及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落实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职责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理区域)内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的经营管理主体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职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对相关职责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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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政策联系人:卢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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