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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3-000124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8-30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3〕51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沂水县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8-30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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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沂水县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3〕5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县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沂水县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政策名称

部门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享受条件

咨询电话

1

沂水县强化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资金支持政策

沂水县科技局

强化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竞争性项目的方式给予200-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完成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单位(企业)

按照鲁科字〔2019〕7号文件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且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

0539-

2251565

2

沂水县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沂水县科技局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

《关于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二条财政奖补激励政策》的通知(临办发〔2021〕8号)

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条件;3.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0539-

2251565

3

沂水县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沂水县民政局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

经济困难老年人

属于年龄达到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0539-

2269716

4

沂水县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沂水县财政局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属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0539-

2232113

5

沂水县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

沂水县财政局

一、县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句、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句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后融资、采用电子标采购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各级预算单位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句,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句的,评审优惠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临财采〔2022〕9号)

中小微企业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不对其中涉及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0539-

2239131

6

沂水县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份额预留采购份额政策

沂水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供应商

属于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供应商

0539-

2239131

7

沂水县新晋升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市级奖励政策

沂水县财政局

自2021年起,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

新晋升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

自2021年起,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

0539-

2239119

8

沂水县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3〕5号)

参保单位

属于全市参保单位

0539-

2239607

9

沂水县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以免申即享形式落实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

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0539-

2239607

10

沂水县对不新增用地的能源合建站免于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政策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成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的建设项目单位

1.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
2.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
3.不新增用地。

0539-

2232458

11

沂水县对产业聚集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的惠企政策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依据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物流仓储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2268096

12

沂水县重点区域全部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供地政策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在全市各省级和省级以上的开发区,对新上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用地,开展“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标准地”出让,是对具备“净地”标准和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带指标(包括规划用地指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排污、能耗等指标)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告知承诺、先建后验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临政发〔2023〕2号

新上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用地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2268096

13

沂水县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政策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期间内可以调整至最高年期。
3.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先进制造业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2268096

14

沂水县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政策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公共充换电站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2268096

15

沂水县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惠企政策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2251438/0539-

2268096

16

沂水县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政策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对作出承诺的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31号)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1.符合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要求;
2.作出告知承诺。

0539-

2261617

17

沂水县生态环境局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政策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对纳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内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关于做好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贯彻落实的通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2.符合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0539-

2251442

18

沂水县水利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保函等担保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政策

沂水县水利局

水利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推行以银行保函等担保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县有关单位不得将保证金形式仅限定为现金,企业采用金融机构保函方式提供担保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鲁水建函字〔2020〕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

水利工程领域建设主体

属于水利建设领域企业

0539-

2251632

19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补助政策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补助。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等畜禽按照标准补助,县区补贴标准由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与处理企业洽谈或招标确定,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差安排,具体每年的补助标准根据中央、省级额度进行调整,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养殖场户不享受此政策。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提档升级建设标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2号)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6号)

沂水县内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按协议完成专业化无害化处理

0539-

2313873

20

沂水县百岁老人补贴政策

沂水县卫生健康局

实行高领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

百岁及以上老年人

属于年龄满100周岁的老年人

0539-

2229708

21

沂水县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政策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可享受免费公章刻制服务。

《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

新开办企业

1.符合企业设立要求;
2.首次注册公司

13625497556

22

沂水县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我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防财〔2021〕11号)(鲁防财〔2021〕11号)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

0539-

2210239

23

沂水县生育津贴发放政策

沂水县医保局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足额缴纳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4号);《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医保发〔2020〕62号)

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1.按规定能享受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2.连续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已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且生育当月按时足额缴纳;3.生育医疗费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4.定点医疗机构次月与医保经办机构对账结算后,月底系统抓取数据时未通过其他途径(现场或线上申请)申报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

0539-

2252380

24

沂水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沂水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研发费用

0539-

2236806

25

沂水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沂水县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0539-

2236806

26

沂水县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沂水县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减税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0539-

2236806

27

沂水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沂水县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0539-

2236819

28

沂水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沂水县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0539-

2236819

29

沂水县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政策

沂水县税务局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0539-

223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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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

政策联系人于晓倩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沂城街道沂博路政务大厅3楼

联系电话0539-221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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