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3〕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水移领字〔2008〕1号)和《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的通知》(鲁水移领字〔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指我县2006年一次性核定并报上级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因核定时未登记,核定后出生的移民后代、迁入的非核定移民人口不再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
第三条 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与国家和省市相关规章、文件原则保持一致;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完善人口核减信息;四是落实责任,坚持村(社区)、乡镇(街道)、县三级保障机制。
第四条 符合发放的移民直补资金于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发放,人口自然变化周期按照每年年底核查一次,核减的移民自下一年度起停发移民直补资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移民人口,应进行核减:
1.本人死亡;
2.户口迁出至县内非移民村、县外的;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
4.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的。
第六条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是指:
1.国家机关(包括党政、行政和司法等各级机关部门)正式职工;
2.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正式招聘录用是指在工作单位为正式职工,无论是否取得编制。
第七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移民直补资金予以停发,且不再补发:
1.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刑满释放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后,自下一次发放时继续发放。
2.因个人原因更改或变更户籍信息、银行账户信息没有及时上报的。信息更改完成后,自下一次发放时继续发放。
第八条 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水库移民人口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移民人口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及时提交直补资金发放信息,及时传达上级要求,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沂水县支行、农商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为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提供数据支持和佐证材料。
第十条 乡镇(街道)根据移民人口基础数据和掌握的信息,按照周期和核减条件按村入户逐一核实,统计移民核减信息,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同时,核减信息在移民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对滞后核减应追缴资金的,乡镇(街道)要确认核减原因、核减时间,并取得佐证材料,及时制定方案做好资金追缴工作。资金追缴金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计算。
第十二条 人口自然变化结余资金(包括追缴资金),按照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根据移民项目规划和轻重缓急的原则,用于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扶持。
第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杜绝知情不报、弄虚作假、懈怠敷衍等行为,确保移民人口管理数据完整、核减及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26日。此前发布的《沂水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沂政办发〔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