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沂水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推 进,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一 、总则
( 一)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工作的决定》 (国发〔2011〕20号)及《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辖区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 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中、小型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 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 灾应急处置工作。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按《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三)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二、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县政府成立沂水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 应急指挥部”),负责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 挥:陈海龙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刁俊波 县政府党组成员、沂水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
成 员:县政府应急办、人武部、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 教体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安监局、 水利局、卫计局、公安局、旅发委、气象局、地震局、食品药品 监管局、粮食局、畜牧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中、小 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 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必要 时协调武警官兵、民兵预备役迅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有关乡镇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相关工作;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 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分管局长担 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 施建议;落实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地质灾害应 急防治指挥部、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 分析,对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 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 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 景区(以下简称“各乡镇”)要相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其组成和职责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在省、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 挥部的指挥部署下,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积极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 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 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企业)上下信息互通,以群 测群防为主、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做到在发现险情或 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委会、乡镇及有关单位立即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国土资源局及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灾害或灾情信息;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向下传 达。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进一步建设完善与防 汛、气象、地震等有关监测网络互联、相关信息共享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2. 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 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并 加强资料信息分析研判,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 健全相应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国土资源局每年年初要 会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国务院《地 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2. 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县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工作实际 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 防范,同时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 一旦发现险情,及时向 县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相应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3. 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各乡镇要对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政府主要负责人、村委会主任和企业负责 人以及受威胁的群众;要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逐个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及群众手中。
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要 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 意见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并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 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各有关部 门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作出安 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地区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 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 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并组织各单位和可能受威胁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 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 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 、应急响应
(一)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国土资源局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
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 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 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灾情 发生后1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可直接速 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出现的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 灾情应于2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可直接 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 险情和灾情,应于6小时内报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根据险情或灾情的发展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应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 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 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 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 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 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二)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Ⅱ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 工作。在省、市应急指挥部具体指导下,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 调组织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 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三)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 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 作。在市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下,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 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 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请求省、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以前期应急响应为基础,由县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 织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 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县政府批准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 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和武警官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协助灾 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疏散转 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利用其装备优势对被压 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住建局、水利局、安监局、经信局、供电公司按各自职责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 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旅发委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地震局负责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 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预测灾害发 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地震局负责提供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 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 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四)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助灾区及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 序,依法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迅 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调度运输车辆保障交通干 线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供电、通讯等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五)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及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 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有关保险公司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 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 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 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七)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 伍建设,确保灾情险情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 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以及各基层单位、企业组建的 应急救援队伍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 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二)通讯与信息传递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村居(社区)及有关矿山企业要配备 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 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 要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 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 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 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
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 传和培训,采用多种方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 布应急预案》执行。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
(六)监督检查
县政府将组织对各级、各部门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八、 预案管理与更新
( 一 )预案管理
本预案参照国家和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各乡镇 应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矿山企业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矿山企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实施。
(二)预案更新
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政府批准。
本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
九 、责任与奖励
( 一 ) 奖 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 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 、附则
( 一)有关内容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 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 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