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指定县公证处为农村个人私有房产等财产抵押登记机构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财产抵押登记范围和登记机构,依据 《物权法》《担保法》《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县公证处为相关财产抵押登记机构。
财产登记范围如下:
一、位于农村的个人合法私有房产。
二 、通过合法手续获得的土地租赁权。
三 、自然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形成数量规模的猪舍、鸡舍、牛舍、羊舍、种植大棚等地上合法建筑物、构筑物。
四、 除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之外的自然人、非公益 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器设备、特种车辆等。
五、企业自建的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厂房、办公室等合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资产。
六、 法律规定可作为担保,但无法定登记部门或目前未纳入登记管理的其他财产。
以上述规定范畴进行财产抵押的,抵押权人自公证机构出具 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其他财产抵押登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自发文之日起,县公证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抵押 登记,并与金融机构充分研究协商,建立健全公证抵押流程,既 要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贷款担保难问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