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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138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2-29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7〕162号 公文类型: 方案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沂水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30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7〕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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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沂水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16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沂水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沂水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临沂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26号)精神,实现全县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调动食盐企业积极性,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全县盐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好盐业体制改革重大关系,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强化食盐监管,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及批发专营制度,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实

现科学补碘。

(二)工作目标。以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打破食盐产销区域、市场价格、工业盐准运证许可等限制,不断拓展行业产业链,提高行业效益,2017年底前,建立新的盐业管理体制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形成符合我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责任。调整盐业公司(盐务局)管理体制,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承接市盐业公司(市盐务局)对县盐业公司(县盐务局)行政主管和领导班子的下放管理,县盐业公司及人、财、物等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剥离县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撤销县盐务局,县盐业公司不再加挂县盐务局牌子;明确县经信局为县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县食药监局为县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县经信、食药监等部门要与公安、司法、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健全盐业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并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编委办、县食药监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盐业公司等)

(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定点批发专营制度,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一是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定点批发专营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的要求,现有食盐批发专营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根据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二是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食盐价格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经批准确定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生产企业允许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委托有食盐定点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允许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定点生产企业或其他定点批发企业购盐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经信部门采取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食药监局、县物价局、县盐业公司等)

(三)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充分发挥县盐业公司主渠道作用,依托县盐业公司现有资源,开展全县食盐政府储备工作,县财政预算要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用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全县食盐政府储备任务,全县食盐政府储备数量不低于全县1个月食盐消费量。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落实国家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的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经信部门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经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盐业公司等)

(四)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食盐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县政府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我县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及时公示有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食药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盐业公司等)

(五)加强科学补碘,保证碘盐供应。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供应保障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地区、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卫计部门要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升广大群众科学补碘意识,同时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贫困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卫计局、县食药监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盐业公司等)

(六)推动盐业企业改革,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及盐业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县盐业公司股份制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或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在食盐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食盐销售渠道拓展等方面,促进盐业公司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活力。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盐业公司等)

三、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一)设置改革过渡期。根据省统一要求,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现有盐业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执法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原执法人员保留执法资格。2018年1月1日起,我县盐业管理体制按本方案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成立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改革工作。县编办负责改革涉及的职责调整和机构编制调整理顺等工作;县盐业公司(县盐务局)将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移交有关部门,2017年年底前移交到位;县经信局、食药监局根据调整要求,认真做好划转职责的承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空档、尽快到位;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统筹做好相关人员的调整和社保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安排好盐业监管、盐业储备等相关经费,督导县盐业公司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改革进度,提出盐业企业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县盐业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等有关政策。其他改革涉及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全面落实各项现有政策,认真研究盐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重大问题及时向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加强部门协作。过渡期内,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各项要求,防止出现监管空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完善督查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调度和通报改革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发挥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按规定时间节点出台我县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研究落实相关财税、人才、土地等优惠政策,优化资源配置,解决盐业行业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创建有利于盐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撑环境和服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强化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期间稳定,全面完成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二)加强综合治理,净化市场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管,成立由县食药监部门牵头,公安、盐业公司等单位参加食盐安全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围绕重点环节、重点行业、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拳出击,形成监管合力和高压态势。要严厉打击外省盐业企业转批代批、制售运销假冒伪劣食盐等违法违规经营扰乱食盐专营秩序的行为,坚决守住食盐质量安全底线,有效遏制食盐生产、购销、使用等环节的假冒伪劣等问题,进一步整治规范食盐市场,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铺平道路。要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和预警食盐价格波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确保改革期间稳定。县盐业公司要充分发挥改革主体作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密切配合,按时做好改革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深入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集中宣传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内容和工作重点,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沂水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临沂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2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进一步理顺食盐监管体制,强化和落实县政府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促进全县盐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剥离县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县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

2.精简统一,提高效能。建立精干高效的食盐监管和执法机构,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食盐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统筹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3.周密安排,稳步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时间节点,同步推进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和相关人员安置工作,完善细化配套政策措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市场稳定。

二、调整盐业行政管理职责

将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以及盐资源开发审查、制盐许可证核发和盐产品经营企业设立审批等相关职能移交县经信局;将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以及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等相关职能移交县食药监局。

三、明确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

撤销县盐务局,县盐业公司不再加挂县盐务局牌子。在县经信局、食药监局确定专门机构,分别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采取适量增编和部门挖潜调剂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两部门新增盐业管理职责所需工作力量,着重强化监管执法。

四、妥善安置现有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

现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和行政执法(持有效行政执法证)工作的企业人员,可自愿选择留在盐业公司工作或继续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一)选择留在盐业公司工作的,由县盐业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二)选择继续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符合调任条件的人员由县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置,其他人员通过考试考核方式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县经信、食药监部门所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安置,实行“扎口管理”、只出不进,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县编制部门为招聘“扎口管理”人员的事业单位核定相应的事业人员控制数,专项使用,随相关人员调离、退休等减员逐步核销。考试考核未通过人员,由县盐业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县里成立食盐监管体制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组,由县人社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经信局、县食药监局、县盐业公司参与,负责制定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切实做好过渡期内食盐监管工作

根据省统一要求,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食盐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现有食盐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执法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原执法人员保留执法资格。2018年1月1日起,我县食盐监管体制按本方案规定实施。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健全部门间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

有序平稳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把改革事项列入重要日程,确定专人负责,全面落实各项现有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明确时间节点。2017年12月29日前,确定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明确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制定现有盐业行政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安置工作方案。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职能划转和人员安置工作。

(三)严肃改革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工作等纪律,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违反规定进人、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借机侵占、转移国有资产。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责。改革期间,要切实做好职责、人员的划转与交接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 沂水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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