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15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沂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沂水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0号)和《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沂水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沂发〔2014〕31号),将沂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在县政府办公室挂牌子调整为与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办公,列入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县政府机构个数。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权力事项。
2.增加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宣传教育,参与民族宗教方面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的职责。
3.增加负责对民间信仰工作的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民族宗教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承担民族宗教方面行政许可事项和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落实。
(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议,承办少数民族扶贫事宜;参与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办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维护民族团结;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表彰活动。
(五)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负责对民间信仰工作的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
(七)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参与民族宗教方面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八)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宗教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意见。
(十)负责处理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和推荐;参与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二)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三)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不设内设机构。
四、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五、人员编制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