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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1344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1-23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7〕150号 公文类型: 规定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沂水县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24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7〕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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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沂水县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15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沂水县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沂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沂水县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沂水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0号)和《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沂水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沂发〔2014〕31号),设立沂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挂沂水县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坚持国家、省、市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提升预防、治疗、康复等健康服务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性别比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强化对医疗卫生、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

4.加强卫生计生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拟订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与信息工作;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

(二)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传染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报告和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监督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规范和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县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办医发展规划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山东省药品增补目录,执行国家和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拟订全县有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制度,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攻关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和国际交流合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全县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六)拟订全县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配套政策和措施;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的协调。

(十九)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中医药管理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人事科

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全县卫生计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职称改革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指导全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承担组织开展行业内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推动建立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承担卫生行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三)规划财务科(挂信息科牌子)

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相关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各单位各类资金的核算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以及局机关信息化工作;承担卫生计生对口支援工作。

(四)政策法规与宣传科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等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集中办理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医政医管科(挂中医药管理科牌子)

拟订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全县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县有关中医药标准;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承担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承担中医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工作;指导中医医疗机构有关药事工作;研究提出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配套政策和措施;指导、组织、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资金规划、筹措和投入安排工作;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的协调;牵头负责对外宣传和培训等工作;承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公共卫生科(挂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县妇幼卫生相关规划、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妇幼卫生工作;制定全县妇女、儿童多发病、常见病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妇幼健康服务的有关工作;承担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妇幼健康服务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疾病预防控制方面的政策;拟订全县重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承担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有关工作;承担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有关工作。

(七)药物科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县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县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县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和药物价格政策建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

(八)计划生育业务科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拟订全县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乡镇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研究提出全县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拟订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规划、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承担生殖健康、社区卫生信息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全县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和全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国家和省、市、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1.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规范性文件。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含煤矿)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煤矿)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4.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的资质(丙级)认定(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不含煤矿)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1.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1.负责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2.负责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3.负责依法管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煤矿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5.负责汇总、分析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6.负责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县总工会负责: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关于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医疗行业和市场的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和无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开展监管工作,并依法对生产加工环节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初审和日常监管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六)关于行政复议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五、人员编制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中医药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不含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兼任的1名副局长),县中医药管理局专职副局长1名(副科级)

六、其他事项

负责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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