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14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沂水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沂水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0号)和《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沂水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沂发〔2014〕31号),设立沂水县农业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权力事项。
(三)划入的职责
1.将县畜牧局、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县渔业局、县果茶服务中心、县烟草生产服务中心由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县农业局管理。
2.将县商务局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农业局,具体工作由县畜牧局承担。
(四)加强的职责
1.强化扶持农产品加工业职责。
2.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业农村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全县农业依法行政工作。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工作;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扶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配合县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地方农业标准;负责农业检验检测机构考核有关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指导、协调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九)拟订全县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县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民科技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指导农业教育有关工作。
(十一)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负责有关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三)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指导全县国有农垦单位的改革与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农民体育工作。
(十五)指导监督全县畜牧、农业机械管理(包括农用运输车管理和安全监理)、渔业、果茶服务、烟草生产服务工作。
(十六)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农业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计划生育、后勤管理、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农业政策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农业系统表彰奖励;参与农业劳模评选和管理工作;承办农业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三)财务科
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等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指导、监督农业行政执法和农业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承担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组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科(挂产业化和对外合作办公室牌子)
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提出全县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大宗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情况调度与分析;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承担县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工作;指导国有农垦单位的改革与管理;承担农垦项目申报、实施和农垦经济统计汇总工作;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承担农产品进出口的调研和贸易促进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农业方面外资、项目的引进和管理;参与对台湾和港澳地区的农业交流与合作;负责农业涉外安全保密和农业对外宣传工作;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全县农业遥感监测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部(厅、局)专项项目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对口支援工作。
(六)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挂县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办公室、县优质农产品基地品牌建设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拟订农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监管工作;承担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优质农产品基地、品牌建设工作,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七)科技教育科(挂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民科技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农业教育工作;承担县农业专家顾问团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农民体育工作;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
(八)种植业管理科(挂种子管理科牌子)
拟订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办农作物各类补贴的有关工作;调度和发布农情信息,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参与拟订政策性农业保险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拟订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发展节水农业;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拟订全县生态农业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承担有关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业环境监测,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农作物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信息监测、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种子市场供应;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保障农业用种安全;协助开展农作物种子品种的审定、登记、退出。
(九)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科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改革试验区及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工作;承担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十)农药管理科
负责编制全县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负责全县农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信息监测、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农药市场供应;负责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保障农业用药安全;协助开展农药品种登记。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县农业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县农业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具体时间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根据中央、省、市安排,沟通协商一致,分别请求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后确定。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本级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负责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监管工作。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关于节约用水工作。县农业局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区域内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县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县物价局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参与节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节水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负责组织申报推荐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县商务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四)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农业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五、人员编制
县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县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办公室、县优质农产品基地品牌建设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1名(副科级)。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