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14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沂水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沂水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0号)和《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沂水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沂发〔2014〕31号),设立沂水县水利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权力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
将水利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划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利改革发展工作,强化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节约用水职责。
2.加强水生态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3.加强水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水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水利政策;负责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调处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拟订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县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以及重要流域、区域和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负责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负责协调全县水文工作。
(四)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五)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河流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等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负责县级水利重点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水生态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
(十)负责水利科技创新工作;负责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负责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一)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水利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保密、信访、调研、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参与拟订全县水利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系统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
(三)发展规划科
拟订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初审;提出县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建议;承担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相关工作;承办全县水利综合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牵头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负责水利科技创新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科技推广和创新服务;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
(四)财务科
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提出水利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建议;承担县级水利资金及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事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社会保障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五)建设科
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定额管理、验收管理等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河流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承担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项目与安全设施同步落实制度,开展水利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建设;组织或参与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水政法规科(挂水资源科、行政许可科牌子)
拟订全县水利政策;承担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县水利普法宣传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节水规划,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区划并监督管理;统筹指导水资源的调度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等工作;负责协调县内涉及沂河、沭河的有关事务;承担水资源相关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日常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七)农村水利科
负责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与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工程项目;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关于节约用水工作。县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区域内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县城市管理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县物价局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参与节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节水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负责组织申报推荐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县农业局、县商务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三)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审查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四)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工作。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县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审核报批。
(五)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工作。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县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六)关于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水利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五、人员编制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