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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1340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1-23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7〕146号 公文类型: 规定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水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24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7〕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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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水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14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水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水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编委批准的《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临编〔2016〕15号)和《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沂发〔2016〕19号)及《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通知》(沂政发〔2016〕44号),设立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挂沂水县城市管理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权力事项。

(三)划入的职责

1.将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发改、人防、防震减灾、水利、水保、林业、文化、旅游、粮食、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2.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职能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3.将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城市管理、市容环卫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城市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园林绿化专业规划,拟订全县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负责全县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雕塑建设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城乡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拟订环境卫生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城区各类环境卫生作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乡镇环境卫生作业发包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城镇容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旅游景区及各乡镇(街道)驻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空间资源使用费;负责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的临时堆放物、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管理。

(六)参与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停车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停车设施的信息采集。

(七)行使省政府批准的下列行政处罚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权:

1.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2.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发展改革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人防(除涉密事项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防震减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水行政管理(含水土保持)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林业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旅游服务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粮食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商务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负责组织开展县内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活动;负责受理综合行政执法与城市管理中的投诉、应诉工作。

(九)负责编制数字城管的总体规划、近期计划与远期计划;负责发现、收集和处置城市管理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的情况。

(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权限,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中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组织处置工作。

(十二)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调研、督办、保密、机要、档案、信访、会务、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管理和协调局机关后勤行政及服务工作;负责起草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政治思想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教育培训、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建和群团工作。

(三)法制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文书的拟订和执法资格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业务指导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和组织听证;负责受理综合行政执法与城市管理中的投诉、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相关工作。

(四)执法督察科

负责拟订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及重要综合整治活动的督查督办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检查评比活动;负责对执法人员执行各类制度和纪律情况的督察工作。

(五)宣教科

负责制定局机关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行业教育和宣传工作;负责综合执法网络建设管理工作。

(六)财务装备科

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工作,指导、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工作的管理;负责罚缴分离、代收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执法队伍专用装备的计划、编制、配置、保养等工作。

(七)户外广告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旅游景区及各乡镇(街道)驻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工作;按照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征收资源使用费;指导全县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户外广告的规范设置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公共信息栏的设置工作。

(八)城市综合管理科

拟订全县城市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园林绿化专业规划,拟订全县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雕塑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停车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停车设施的信息采集;负责编制数字城管的总体规划、近期计划与远期计划;负责发现、收集和处置城市管理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的情况;负责城市管理中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组织处置工作。

(九)环境卫生管理科

负责全县城乡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拟订环境卫生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城区各类环境卫生作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乡镇环境卫生作业发包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负责城镇容貌管理工作;负责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的临时堆放物、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管理工作。

(十)行政许可科

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权限,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园林水域安全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县渔业局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

(三)关于节约用水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区域内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县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县物价局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参与节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节水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负责组织申报推荐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县农业局、县商务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四)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五、人员编制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六、其他事项

(一)建立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综合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查处。

(二)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办事流程,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实现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平台的共建共享。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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