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国土资源局(沂水县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14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国土资源局(沂水县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沂水县国土资源局(沂水县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沂水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90号)和《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沂水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沂发〔2014〕31号),设立沂水县国土资源局,挂沂水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权力事项。
2.取消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的职责。
3.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的职责。
4.取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核的职责。
5.取消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审核的职责。
6.取消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注销登记初审的职责。
7.取消探矿权年检的职责。
8.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的职责。
9.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权力事项。
2.增加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国土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划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规划的管控作用,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
2.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调查处理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等违法案件。
(二)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全县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审核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四)负责全县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拟订全县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开展土地资源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确权、土地等级评定、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等工作。
(六)负责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组织调处不动产权属纠纷;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采矿权审批、审核,探矿权审核和矿业权转让审批、审核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相关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拟订全县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执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县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共享与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治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三)负责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组织对土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测绘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负责对乡镇(街道、开发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十六)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科、政策法规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办、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对土地、矿产和测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调研工作;拟订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培训、咨询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等相关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负责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和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领域科技与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二)财务科
拟订局机关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局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规划科
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重要课题调查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县宏观经济运行的研究;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编制实施全县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参与报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乡镇(街道、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等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国土资源规划的调整修改及相关试点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项统计工作。
(四)耕地保护科
拟订耕地保护、土地整治政策;组织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治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五)地籍与不动产管理科
负责全县地籍管理与不动产登记工作;拟订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统计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城镇地籍调查等工作,负责调查成果的管理、利用和维护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六)矿产开发管理科(挂安全科牌子)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承担县级采矿权出让、审批登记发证和市场审批资料的初审上报工作;组织调处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属纠纷;依法征收矿产资源有关规费;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及政策研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参与编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全县地质勘查活动和处理纠纷;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上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矿业权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县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县级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县级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所联系乡镇安全生产的检查督导;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督;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流转、矿产品流通等领域的监督检查;负责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拟订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计划;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土地储备和土地交易管理政策;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承担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与监督管理;负责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承担改制企业土地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承担建设用地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责任;拟订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安置补偿管理工作;承办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工作。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县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审核报批。
(二)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审查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三)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和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四)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指导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配合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编制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做好成本费用的确认工作,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
(五)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县农业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县农业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具体时间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根据中央、省、市安排,沟通协商一致,分别请求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后确定。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本级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负责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六)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环境保护局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七)关于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勘定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界线测绘技术保障和测绘成果资料。县民政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及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关于采空区治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调查治理工作,用好用足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协调解决受采空区安全威胁村庄搬迁安置的用地指标,组织开展搬迁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组织矿山关闭过程中闭坑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复,对矿山土地复垦工程、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验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对采空区进行调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优先用于采空区调查和防治技术研究;监督关闭安全措施的落实,对安全隐患防治工程进行验收。
(九)关于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五、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监察工作者职数和职级配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县国土资源局下设城区国土资源所、马站国土资源所、诸葛国土资源所、黄山铺国土资源所、高桥国土资源所、许家湖国土资源所、四十里堡国土资源所、杨庄国土资源所、高庄国土资源所、夏蔚国土资源所、沙沟国土资源所、龙家圈国土资源所、道托国土资源所、崔家峪国土资源所、泉庄国土资源所、院东头国土资源所、富官庄国土资源所、圈里国土资源所、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所等19个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局机关派出机构,机构规格均为股级。
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承担以下职责:负责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负责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的落实;负责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参与国家征收(征用)土地项目选址和初审;协助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协助做好使用集体流转土地的建设项目所需报批资料的收集及整理上报工作,指导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负责农村村民宅基用地的预审、报批工作;负责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土地权属争议和探矿权、采矿权争议调处;负责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丈(指农村村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初审和土地资源变更调查、土地统计等工作;协助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协助做好地租征收工作;协助实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协助实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地质遗迹;负责辖区内的地价动态监测和测量标志的监护;配合收缴有关规费;承办县局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