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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132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1-23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0〕57号 公文类型: 方案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24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2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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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0〕5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长效管护”的要求,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边排查、边整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健全规章政策和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排查范围

全县行政村(含各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街道办事处下辖的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农村房屋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一)农村自建房。

1.自住农村自建房。主要用于自住的农村自建房,包括闲置、出租的农村自建房。

2.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将原有自建住房改变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以及自建的非住宅类建筑物。

(二)非自建房。

1.公共管理和服务用房。指农村集体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以及相关部门、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

2.生产、经营用的非自建房。指非农村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建设的用作出租和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3.统建的农民安置房。指在农村范围内由政府、部门、有关机构、村集体等统一组织建设的农民安置房等。

三、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场排查时要填写《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分为自建房、非自建房,具体见附件2、附件3),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助手”手机APP系统。排查建档要同时进行,排查一户,建档一户。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要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一)摸底排查阶段(即日起—2021年6月30日)。区分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其他农村房屋两类,交叉推进,全面覆盖摸底排查。

1.重点排查(即日起—2020年12月31日)。各乡镇(街道)(以下简称各乡镇)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重点排查方案。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摸底排查,排查重点为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各乡镇要结合实际细化排查内容和重点。

2.全面排查(即日起—2021年6月30日)。各乡镇要制定全面排查方案,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对其他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为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初判人员要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心,确保初判情况符合实际。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民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方案制定。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要及时组织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3.责任分工。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落实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

4.台账建立。县、乡、村三级建立重点整治台账,明确整改目标、责任和措施,督促产权人、使用者限期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1年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

1.制定整治计划。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方案和完成时限,实施台账管理、逐项销号。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

2.建立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推动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体系,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全过程管理制度。

3.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要进一步健全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充分发挥其对乡村建设工程的监管作用。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做到有专门人员负责、有管理制度保障,逐步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机制,成立全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加大工作统筹推进力度。各乡镇作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机构,统筹推进辖区内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谋划、科学安排、落实经费,明确各项任务完成的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人员。要充分发挥驻村干部、村支书作用,组织各村居做好入户信息采集人员培训等排查整治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细致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县财政局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复查工作。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县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养老院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安全管理。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完善,强化法律保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

(三)加强综合保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乡镇人员、驻村干部进行培训,由乡镇组织对辖区内村庄信息采集人员进行培训。有条件的乡镇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县司法局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每个乡镇要选择1—2个条件较好的村庄进行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为全面排查工作奠定基础。

(四)强化督导调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乡镇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依法依规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乡镇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实地督导。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各乡镇要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2020年12月25日前将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排查工作总结和重点整治工作方案报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每月10日、25日前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报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政务协同系统邮箱报至“沂水县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相关工作情况汇总后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


附件:1.沂水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自建房)

   3.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非自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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